当前位置:首页国学典籍洗冤集录洗冤集录·卷二·初检

洗冤集录·卷二·初检

告状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。

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,或有非理等说,且听来报,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,不得鲁莽。

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,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检时,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,虽经多日,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,招上司问难。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。若委是经日久变动,方称尸首不任摆拨。

初检尸有无伤损讫,就验处,衬簟尸首在物上,复以物盖。候毕,周遭用灰印,记有若干枚,交与守尸弓手、耆正副、邻人看守,责状附案,交与覆检,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。若是疑难检验,仍不得远去,防覆检异同。

暂无译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