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幼年子弟因父兄犯法被牵连而治罪。
引《汉书·石奋传》:“孤儿幼年未满十岁,无罪而坐率。”颜师古 注:“服虔 曰:‘率,坐刑法也。’ 如淳 曰:‘率,家长也。’幼年无罪,坐为父兄所率而并徙, 如 説近之。”王先谦 补注:“王文彬 曰:‘言无罪而坐以适徙之法, 服 説近之,特不当言刑耳。’注文‘率’上当有坐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