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已招供的人犯解送上官复审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“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兇盗罪应斩梟立决人犯,该督抚於各州县解犯到省,审明题奏后,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,牢固监禁。”
⒈ 古时各州县将死囚录供后,解往省城交官复审,称为「招解」。
引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·卷八四四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「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,罪应斩枭立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