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上报家中人数附于册籍,落户定居。
引《史记·田叔列传褚少孙论》:“任安,滎阳 人也。少孤贫困,为人将车之 长安,留,求事为小吏,未有因缘也,因占著名数。”汉 王符 《潜夫论·实边》:“内郡人将妻子来占著,五岁以上,与居民同,均皆得选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