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应当另外作出评价。
⒈ 应当另外作出评价。
引明 朱国祯 《涌幢小品·世荫不同》:“至 孙许之 荫以锦衣,官二品三品,忠臣之后又当别论。”
瞿秋白 《乱弹·世纪末的悲哀》:“到黄金时代的路上,究竟是悲哀,是痛苦,是兴奋,是痛快?这都是又当别论,不在乱谈之列。”
亦作“又作别论”。 鲁迅 《朝花夕拾·五猖会》:“他们既然是五猖,便也无法可想,而且自然也就‘又作别论’了。”
鲁迅 《朝花夕拾·无常》:“这自然是专就我的故乡而言,若是‘模范县’里的人民,那当然又作别论。”
⒈ 应当另作评价。
引《文明小史·第五七回》:「冲天?到外洋留学,不在二者之例,又当别论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