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事无成法可循,援引旧例以行之。
引宋 吴曾 《能改斋漫录·事始二》:“行事举例:今朝廷行事,有法所不载者,必举例以行。然自 南朝 已始矣。”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》:“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,欲用 江夷 领詹事, 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。不知《周礼》士师掌狱之八成, 汉 有决事比, 魏 有停年格,皆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