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决发配。
引明 何良俊 《四友斋丛说·史八》:“令被害人捧牌告首,官即参奏革职,皂隶问发边卫充军,庶可以少息此风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问拟》:“杂徒罪以下,纳赎者称问结,发配充军为民者,称问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