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制,诏敕若不便于执行,给事中得加以改动奏进,谓之“涂归”。
⒈ 唐 制,诏敕若不便于执行,给事中得加以改动奏进,谓之“涂归”。
引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给事中四人,正五品上……凡百司奏抄,侍中既审,则駮正违失。詔敕不便者,涂窜而奏还,谓之涂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