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包庇隐瞒。
⒈ 包庇隐瞒。
引《后汉书·徐防传》:“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,皆以意説,不修家法,私相容隐,开生姦路。”
唐 白居易 《论元稹第三状》:“内外权贵亲党纵横,有大过大罪者,必相容隐而已,陛下从此无由得知。”
《古今小说·杨八老越国奇逢》:“其出掠亦各分部统,自称大王之号。到回去,仍復隐讳了。劫掠得金帛,均分受用,亦有将十分中一二分,献与本岛头目,互相容隐。”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发各告示》:“仍有犯者,准令举发,给予优奬。倘有容隐,一经查出,本犯照新例处死。”
⒈ 包容隐讳。
引《后汉书·卷六七·党锢传·贾彪传》:「公孝以要君致衅,自遗其咎,吾以不能奋戈相待,反可容隐之乎?」
宋·唐庚〈讯囚〉诗:「上官乃容隐,曾不加谴诃。」
近包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