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歌妓。
引明 于谦 《怠废军政疏》:“该刑部等衙门劾奏,都督同知 卫颖 等交通饮酒,奸宿乐妇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台省·台省之玷》:“巡按 湖广 御史 赵伦,需索官民罗綺,收买人口,又与乐妇姦通,命謫戍 辽东。”《警世通言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》:“船户 王溜儿,乐妇 刘丑姐,原不知情,其赃物未见破散,暂时讨保在外。”
⒈ 娼妓。
引《警世通言·卷一五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》:「船户王溜儿、乐妇刘丑姐,原不知情,且赃物未见破散,暂时讨保在外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