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纠举揭发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冬十月,遣使者下郡国,听羣盗自相纠擿,五人共斩一人者,除其罪。”李贤 注:“擿,犹发也。音它狄反。”《旧唐书·姚璹传》:“果能揽轡澄清,下车整肃。吏不敢犯,姦无所容,前后纠擿,盖非一绪。”《明史·李汝华传》:“还朝,歷吏科都给事中,多所纠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