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发给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八·江南诸色课程》:“先行从实抄写,数目亦依号附歷给发,标写某物该税钞若干。”明 唐顺之 《条陈海防经略事疏》:“有司自以不与军事之罚,往往视为不干己事,始则催徵不力,继则给发不时,失误军机,多由於此。”清 孔尚任 《桃花扇·哭主》:“今日 九江 督抚 袁继咸 老爷,又解粮三十船,亲来给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