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制,凡由吏部拟授的官职,再经门下侍中、给事中复审,称为“对注”。
⒈ 唐 制,凡由吏部拟授的官职,再经门下侍中、给事中复审,称为“对注”。 宋 洪迈 《容斋三笔·蔡京除吏》:“唐 天宝 之季, 杨国忠 以右相兼吏部尚书,大集选人注拟於私第。故事:注官讫,过门下侍中、给事中。
引国忠 呼左相 陈希烈 於座隅(原注:时改侍中为左相),给事中在列,曰:‘既对注矣,过门下了矣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