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除授官吏的文书。
⒈ 除授官吏的文书。
引唐 姚合 《武功县中作》诗之八:“一日看除目,终年损道心。”
《新五代史·唐臣传·刘延朗》:“乃令 文遇 手书除目,夜半下学士院草制。”
《资治通鉴·后晋高祖天福元年》:“先是术者言国家今年应得贤佐,出奇谋,定天下,帝意 文遇 当之,闻其言,大喜,曰:‘卿言殊豁吾意,成败吾决行之。’即为除目。付学士院使草制。”
胡三省 注:“御笔亲除付外行者谓之除目。其经宰相奏拟而行者,亦谓之除目。”
清 吴伟业 《送湘阴沉旭轮谪判深州》诗之二:“故旧怜除目,妻孥笑俸钱。”